日历

拍賣規定

橫濱國際拍賣規則(供競買人用)

株式會社橫濱國際拍賣(以下簡稱「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依據本規則進行。凡參加本公司所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競買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視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規則的各項規定,但與本公司另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另行達成的協議。

第一條 總則

  1. 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任何人均可提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參加競投。同時,本公司有權依據實際情況拒絕競投申請,并依據需要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2. 本規則適用於日本國的法律,凡參加本公司的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株式會社橫濱國際拍賣。
  3. 本公司特別聲名不能保證拍賣品的真贋及品質,對拍賣品的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實物,並對自己競買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 本規則有日文和中文版本,原則上以日文版為準。

第二條 拍賣圖錄

  1. 本公司為便於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制作了拍賣圖錄。此圖錄只是對拍賣品的作者,年代,尺寸,素材,保存狀態及估計售價等提供意見性說明的文字及圖片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出現的誤差及因印刷或攝影導致圖錄作品的色調,形狀等与實物有差別時,均以實物為準,本公司對此類誤差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此圖錄所刊載的內容,本公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拍賣會現場進行修正。上述情況下,依據現場張貼或口頭宣佈的修正內容進行拍賣活動。
  3. 此圖錄上記載的拍品參考價分別以日元和人民幣表示,優先適用日元,人民幣按近期匯率折算取整(此價格不含有佣金以及佣金的消費稅)。

第三條 拍賣預展

  1. 本公司在拍賣會前會舉辦預展,供有意參加拍賣的競買人對拍品進行鑒賞。具體時間及地點,本公司將會在官方網站和宣傳資料中予以告知。
  2.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品質及價值,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有拍賣標的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
  3. 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標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加競買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競買的拍賣標的的真偽、品質及價值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檢驗和評估,對拍賣標的的瑕疵(如有)已充分了解并願意接受。競買人參加競買的行為表明其願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標的的真偽、品質或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
  4. 拍賣預展禁止拍賣,攝影及錄音等行為。

第四條  競買人登記

  1. 競買人需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如護照等),並在登記申請書上填入必要的資訊,完成註冊手續。
  2. 競買人需要競拍日之前或當日,提前交納保證金(現金100萬日元)。本公司在收取保證金后,向競買人交付保證金收據并交付競買號牌。
  3. 拍賣結束,返還競投號牌後,如競買人未能購得競買品則全額無息退還競買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則可抵作購買價款的一部分。若有余款,則於競買人領取拍賣品時一併返還。
  4. 當拍賣會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甚至暫停拍賣活動。本公司如認為有意參加拍賣的競買人之行為不利於拍賣會順利進行時,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會現場。如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則有權撤銷該登記。

第五條 競買號牌

  1. 本公司於拍賣當日在拍賣會場前台向按前條規定完成登記的競買人收取保證金後,向其交付競買號牌。
  2. 競買人不得將號牌借與他人。如因將競買好評借與他人,而他人又利用該號牌購得拍賣標的的情況下,競買人對於該拍賣品有全額付款的義務。
  3. 對於借用競買號牌之競買人,在拍賣標的成交之後需對該件標的的落槌價承擔付款義務。此種情況下,競買號牌的持有者與所有者對拍賣標的的價款承擔連帶付款義務。
  4. 競買號牌如不慎丟失應盡快通知場內工作人員,并應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該號牌的競拍資格註銷的相關手續。
  5. 中途退場或拍賣會結束之後應將競拍號牌歸還本公司。

第六條 委託競投

書面委託競投/電話委託競投

  1. 競買人原則上需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
  2. 採取書面委託競投的競買人填寫書面競投委託書(本圖錄附有此委託書)。委託書必須在規定日之前交付本公司,可通過郵寄或傳真到本公司指定地址。並按本規章交付保證金(100萬日元)。保證金必須在規定日之前交付本公司。可以通過匯款形式交付。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內未能確認保證金或委託書,參加申請將視為無效。
  3. 拍賣會當日不能親自到場的競買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參加當日的拍賣。但必須在規定日之前交付保證金(100萬日元)並填寫登記表,登記手續可以通過電話進行。保證金交付確認後,由本公司告知競買人競投號牌和會場的競投電話號碼。
  4. 書面/電話委託競投拍的拍品每人限定十件以內,每件拍品的起拍價限在10萬日元以上。

第七條 付款

  1. 買受人應支付給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18%的傭金以及傭金的消費稅。採取匯款方式付款的情況下,匯款所涉及的手續費由買受人承擔。
  2. 拍賣成交後拍賣當天以現金(只限日元)或信用卡,銀聯卡結算為原則。如當天不能結算,可在10天內通過銀行匯款方式結算。在指定的期限內如買受人仍未能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就落槌價格按其日息0.1%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金額支付為止。
  3.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無權撤銷交易。如出現買受人未能如期支付相應價款等糾紛時,本公司有權徵收撤銷交易手續費,撤銷交易手續費為落槌價格的30%。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依據日本法律進行裁決。買受人應承擔訴訟相關的一切費用,並且本公司有權禁止其參加以後的拍賣活動。
  4. 與出品委託人的結算結束後,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索賠。

第八條 拍賣品交付

  1.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前往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指定地址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時期內領取拍賣品,逾期後對該拍賣品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拍得作品承擔全部責任。
  2. 本公司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郵送拍賣品時產生的費用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搬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失等,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3.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買受人錯誤領取買賣品的情況,本公司負責退還。買受人應盡快將誤領拍賣品返還給本公司。
  4. 特別提示:根據日本國法律法規及《華盛頓公約》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象牙、犀角、珊瑚等)限制出境。限制出口的拍賣品請買受人慎重處理,如若產生法律糾紛,買受人將承擔一切責任;允許出口的拍賣品,買受人應根據日本國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九條 拍賣品保管

  1. 支付期限到期後的拍賣品,本公司依據判斷,可採取適當的方式予以保管。如向買受人交付之前拍賣品發生滅失,丟失,失盜,損毀,汚損等,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之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同時買受人繼續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在此期間,本公司沒有對拍賣品進行投保的義務。
  2. 支付期限內,買受人無須承擔拍賣品保管費用。(但,付款期限到期前交付拍賣品的,以交付拍賣品為止)
  3. 買受人在支付期限內無法領取拍賣品的,領取時需支付付款期限到期後至領取拍賣品之時為止的保管費用。

第十條 

  1. 本規則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并根據日本法解釋,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日本法的規定解決。
  2. 關於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其他事項或對本規則的解釋有分歧的,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3. 基於本規則發生的本公司與競買人或其他參加拍賣會的人員之間的一切糾紛,雙方同意均提交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且,登記註冊拍賣會時的地址是郵送一切有關仲裁資料的地址。
  4. 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株式會社橫濱國際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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